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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2014-09-04 13: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购电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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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热企业

取得供热许可证及正常运行的公共热力生产企业。

第七条 市政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相关市场主体条件。

第八条 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拟参加合同交易时,水、气、热用户需向市物价局提出参加合同交易申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进行核实,并公布合同交易企业和用户名单;对虽提出合同交易申请,但因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用户,市物价局应在5日内予以告知,并听取其一次陈述。

第九条 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交易的价格优惠,终止合同,清理出可以进行交易的企业名单,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

(二)私自将所购水、电、气、热量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三)供应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实行双边协商模式。即由达到相应条件的供、用双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各方权利义务、交易量、交易价格、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 交易价格确定。

(一)电力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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