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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2014-09-04 13:4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大用户直购电发电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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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用水、用气、用热合同交易价格,由合同交易双方在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含浮动幅度、政府规费)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 电力直接交易经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核校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意向书应提交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进行交易有效性、市场规范性等审核。安全核校通过后正式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协议外不足电量可从省电力公司购买,按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交易双方在协商确定的交易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市物价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据。

第十四条 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交易,如一方需退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对方。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

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需报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批准;退出其他合同交易的,由双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退出,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当实际交易量与合同交易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物价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宿迁军分区。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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