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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10-29 11: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抽水蓄能政府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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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投资建设须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通过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上报。

企业投资建设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的项目,应通过现有渠道由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上报。

(二)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四)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按照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新疆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产业〔2012〕1177号)的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产能。

(五)除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外,本目录所列均为内资项目。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目录将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5年本)》同时废止。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河流上建设的中型水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型水库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涉及跨地(州、市)水资源配套调整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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