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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10-29 11: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抽水蓄能政府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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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跨区域调水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排水、集中供热、垃圾无害化处理、天然气入户、城市道路等其他城建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主题公园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按照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地(州、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5000万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3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级开发区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条至第十条的规定核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按现行规定由商务部和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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