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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2014年本)》发布(全文)

2014-10-29 11:5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站抽水蓄能政府核准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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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站: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背压式热电机组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燃煤热电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热电站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国家明确要求由自治区核准的大型风电基地项目及示范项目,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符合风区工程规划且列入国家年度核准计划的风电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跨境、跨省(区、市)±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非跨境、跨省(区、市)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500千伏、330千伏、220千伏交流电网及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22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非跨地(州、市)的交流电网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低于60万吨/年的新建煤矿、生产能力低于45万吨/年的改扩建煤矿一律不得建设。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小于以上规模的项目不得建设。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的输送管网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其他国道、省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重要海湾、跨大江大河(三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自治区境内跨地区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由自治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州、市)政府(行政公署)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商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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