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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背景下:远期电网承担输配业务 突出服务职能

2014-12-08 11:01来源:能源网-中国能源报作者:傅玥雯关键词:电网企业可再生能源电网监管体制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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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由华北电力大学、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科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联合承担的能源基金会委托项目“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关键体制机制研究”召开了结题报告会。结题报告指出,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体制包括电力市场体制和电力监管体制,包括市场准入监管、电价监管、对电网公司的监管;关键机制主要有电价机制、电力交易机制、运行机制、宏观管理。目前电力市场的制度结构变革有利于推动影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经济等问题的解决。

突出电网公共服务职能

报告认为,目前对电网的监管体系存在问题,行业监管方面,监管职权设计较分散,缺少社会和公众监督;在所有权监管方面,国资委对国有企业考核重在保值增值,缺少公共责任履行情况的考核。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与电网公司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增加了电网公司的投资成本,降低了盈利能力。

“在新一轮电改背景下,远期电网应只承担电力输配业务,突出其公共服务功能,收入模式改为由政府核定的过网费,并附有一定财政补贴。”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政军说。

华北电力大学低碳经济与贸易研究所所长赵晓丽则认为,新定位下的电网公司应注重考察可再生能源电网规划与电源规划的协同情况,如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速度、全额收购完成情况。

报告指出,在改革过渡期,对电网公司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应分为:国资考核体系,主要有经济增加值、利润总额、流动资产平均周转、成本收入比;行业考核指标体系,分为电网建设、消费者满意度、供电安全性等。与此同时,报告提出要优化监管主体的职权配置与专业能力,协调行业监管与所有权监管。“改革过渡期,绩效考核与公共服务功能履行情况的考核应并重,改革完成后,期绩效考核转向以公共服务功能履行情况考核为主。”赵晓丽说。

进一步完善市场和协调机制

报告还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关键机制方面,还存在财税机制、规划协调机制、电价机制、电力交易机制等问题。

原标题:可再生能源发展需改变电网定位和监管模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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