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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下发《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4-12-26 12:10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生物质发电能源行业能源局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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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环保厅(局):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是绿色低碳环保经济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替代化石能源供热、防治大气污染的重要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以及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建设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295号)要求,为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项目组织管理,通过示范项目建设,建立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技术体系、标准体系、认证体系以及政府监管体系,扎扎实实取得示范的效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燃料保障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以农林生物质成型燃料(颗粒状、棒状、块状等)为燃料,经专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燃烧后供应可再生热力。严禁掺烧城镇生活垃圾、废旧家具板材、工业固体废物及其他有害废弃物,以及煤炭、矸石等化石燃料;不得直接燃用未成型的生物质散料。

生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原料须为农林剩余物,包括农作物秸秆(玉米秆、水稻秆、小麦秆、棉花秆、油料作物秸秆等)、农产品加工剩余物(花生壳、稻谷壳、果壳、甘蔗渣、糠醛渣、去除塑料包装物的菌袋等)及林业“三剩物”(抚育剩余物、采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生物质成型燃料破碎率不超过5%,水分不超过18%,灰分不超过8%,硫含量不超过0.1%,氮含量不超过0.5%。

二、提高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锅炉技术水平和排放要求

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供热示范项目使用的锅炉应为专门用于燃烧生物质成型燃料的专用生物质锅炉,大型项目应采用先进循环流化床锅炉。示范项目须配置旋风除尘加布袋除尘二级除尘装置,安装运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对SO2、NOx不能稳定达到排放要求的,应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

严格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照国能新能[2014]295号文件要求,示范项目的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在分别小于30mg/m3、50mg/m3、200mg/m3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控制排放,达到或优于天然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暂定按9%执行;烟囱高度参照天然气标准,具体高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在重点地区建设的示范项目,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应达到天然气特别排放限值。对于清洁排放水平高的项目,优先纳入示范项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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