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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5-01-19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电价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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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由发电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发电生产成本是指正常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燃料费、水费、材料费、修理费及其它费用。

第八条 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小水电发电企业为管理和组织发电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小水电发电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九条 第七条中所指水费为发电用水费用。包括外购水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设施供水的费用及库区移民扶持基金等。水费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核定。

第十条 材料费是指发电运行中消耗性材料、事故备品以及其他各种生产用材料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千瓦装机20元的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修理费是指小水电发电企业为维持正常发电运行所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的1.5%。

第十二条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所提供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职工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职工人数和平均工资确定。职工人数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原国家水利部《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水电〔1995〕186号)最低定员和设计定员中的最低人数。职工平均工资指职工获得的平均劳动报酬,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小水电行业或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全区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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