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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5-01-19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电价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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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但五项保险计提基数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据实核定,但最高分别不得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 2%、2.5%和14%。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原值原则上按历史成本核定。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照财政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核定;新增的,依据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原始购置凭证核定;经营者发生合并、分立等改组活动的,可按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的评估价值核定资产成本。已投入使用但未形成竣工决算报告的固定资产,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残值率原则上按 3%-5%计算,但综合折旧率不得超过5%,折旧年限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折旧年限具体如下:

(一)房屋及建筑物为20-40年;

(二)机器、机械及生产设备为10-2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8年;

(四)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工具为4-8年;

(五)电子设备为3-5年。

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所形成的固定资产、闲置超过9个月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均不得计提折旧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七条 与发电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发电业务收入的 5‰。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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