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水电水力发电政策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5-01-19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电价水电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八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费用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情况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其他无形资产,有明确受益期限的按受益年限分摊,未明确受益期限的按不低于 10年摊销。

长期待摊费用一般按受益期限摊销。

第十九条 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发电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当期最高贷款利率,并按照20年等额还本付息计算。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发电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应当从总成本中扣除。其他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资产比例法等方法合理核定。

第二十一条 老电厂的上网电量,原则上按最近三年的实际平均数计。年发电利用小时低于3000小时的,按3000小时核定上网电量;新建电厂按设计上网电量计。

第二十二条单位发电定价成本,是指发电总成本与上网电量的比值。

单位发电定价成本=发电总成本÷上网电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2014年2月1 日起施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小水电查看更多>水电电价查看更多>水电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