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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2015-01-19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小水电水电电价水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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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小水电上网电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小水电发电企业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小水电发电企业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与小水电发电企业发电业务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小水电发电企业发电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第五条 小水电发电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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