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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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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投资保护

第一百一十一条

【征收】

除特殊情况外,国家对外国投资不实行征收。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的,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百一十二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征用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依法支付合理的使用费。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损毁、灭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国家赔偿】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造成损失的,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一百一十四条

【转移】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允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利润、资产处置所得、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赔偿等合法财产自由转入或转出。

第一百一十五条

【透明度】

国家依法及时公布与外国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判决。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可依法参与法律法规制定程序,并发表评论意见。

第一百一十六条

【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第一百一十七条

【商协会】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可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在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活动,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百一十八条

【纠纷解决】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和经营活动中产生纠纷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协商、调解、投诉、复议、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八章 投诉协调处理

第一百一十九条

【投诉协调处理机制】

国家建立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机制,负责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与行政机关之间投资争议的协调和处理。

第一百二十条

【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职责】

国际投资促进机构设立全国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协调处理在全国范围内影响重大的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转送外国投资投诉事项;

(二)与有关地方、部门协调处理外国投资投诉事项;

(三)督促、检查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处理方案的落实情况;

(四)根据外国投资投诉事项具体情况,向有关地方、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五)研究分析外国投资投诉情况,向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提交报告。

第一百二十一条

【请求协助】

根据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工作需要,全国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可要求有关地方、部门说明情况、提供材料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第一百二十二条

【协调处理建议】

全国外国投资投诉协调处理中心根据本法第一百二十条【投诉协调处理中心职责】向有关地方、部门提出建议的,有关地方和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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