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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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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违反准入许可条件】

发生本法第八十九条【变更报告内容】规定的变更情形,可能违反外国投资准入许可所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在提交变更报告时应同时予以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作出准入许可的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视情形开展调查,必要时可要求采取补救措施或依照本法重新申请准入许可。

第四节 定期报告

第九十二条

【年度报告内容】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外国投资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一年度的信息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外国投资基本信息,包括投资金额、投资来源地、投资领域、投资区域、投资时间、投资方式、出资比例和方式,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的情况;

(三)外国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经营范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经营状况信息,包括行业领域、主要产品或服务、进出口、用工情况、纳税、研发等;

(五)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财务会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

(六)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与外国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开展的投资和进出口贸易情况等;

(七)上一年度外国投资企业在境内外涉及的重大诉讼、行政复议、行政或刑事处罚以及依照本法第八章【投诉协调处理】提起的投诉等有关情况;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不涉及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或变更的,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信息以及上一年度投资资产的交易和投资收益情况。

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要求外国投资者或外国投资企业补充提交与前两款规定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九十三条

【年度报告内容—组合投资】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0%且未导致境内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购买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外国投资者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提交包括以下信息的年度报告:

(一)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注册地、实际控制人、组织形式、主营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交易代码、经营范围;

(三)上一年度股票交易情况。

第九十四条

【重点外国投资企业的季度报告】

由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国投资企业,其资产总额、销售额或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6.2206, 0.0141, 0.23%),或其子公司数量超过10家的,应在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报告季度经营状况信息和财务会计信息。

第九十五条

【整合报告】

外国投资企业应当整合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相关信息后一并报告。

第五节 外国投资统计

第九十六条

【外国投资统计】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据《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外国投资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组织、协调和管理全国范围内的外国投资统计调查工作,结合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信息报告内容,开展统计分析,发布统计数据,并做好档案管理、数据信息共享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九十七条

【统计报告】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提交信息报告的相关内容进行汇总、归纳,编写并发布外国投资统计报告。

第九十八条

【提供信息义务】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开展外国投资统计工作时,可依法要求有关地方、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有关地方、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十九条

【统计数据共享】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提供外国投资统计数据。

第六章 投资促进

第一百条

【投资促进机制】

国家制定外国投资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外国投资促进机制,引导外国投资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提升利用外国投资的质量和水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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