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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拟全面放开外资准入: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全文)

2015-01-19 17:56来源:商务部网站关键词:能源行业外资准入商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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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安审强制措施】

经过国家安全审查认定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当事人不得实施或者终止外国投资,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避免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危害。

第七十二条

【法律责任承担】

外国投资者未申请国家安全审查而实施投资,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本法第七十条【安审临时措施】、第七十一条【安审强制措施】采取措施给已实施投资造成损失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七十三条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豁免】

对于依据本章作出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第七十四条

【外国投资金融领域安全审查制度】

外国投资者投资金融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

国家建立和完善外国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全国外国投资情况和外国投资企业运营状况,为制定和完善外国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和引导外国投资提供依据。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报告管理】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建立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制定信息报告管理制度,负责全国外国投资信息的汇总、分析、发布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七十七条

【外国投资分析报告】

国务院外国投资主管部门编写并发布年度外国投资分析报告,包括外国投资的行业分析、经济效益、社会影响以及政策建议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信息报告主体】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依据本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

【信息报告途径】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通过外国投资信息报告系统向外国投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第八十条

【如实报告】

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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