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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主产地纷纷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

2015-02-05 17:06来源:国家煤化工网作者:朱明琦关键词:煤炭资源税煤炭企业煤炭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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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9%最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全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率确定为9%,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自治区财政厅、地税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实施办法》,全区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正式实施。

按照清费立税的原则,从2014年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已将煤炭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同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治区发改委会同财政厅已制定涉煤企业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自治区以下地方政府违规设立的涉煤收费基金。

通告指出,改革后与改革前内蒙古自治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及矿产资源补偿费负担水平相比持平,确保不增加煤炭企业总体负担。考虑到未来洗选煤折算率对煤炭资源税实际税负的影响,改革后煤炭企业“一税两费”负担是降低的;与改革前相比,全区煤炭企业实际税费平均负担降低了6个百分点以上。经测算, 2015年预计全区煤炭企业减负达103亿元以上。

新疆适用税率6%

新疆地税局消息,新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新疆各地税部门2015年起按新税率执行。自此,新疆油气和煤炭资源税均以从价计征资源税。

分析指出,改革前煤炭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长期以来,新疆煤炭资源税执行的是0.3~0.5元/吨的税额标准,自2009年9月1日调整为3元/吨,焦煤调整为8元/吨。按照新疆2014年煤炭产量1.6亿吨计算,“从量”按每吨3元征收煤炭资源税,新疆可征收4.8亿元,“从价”后按照乌鲁木齐长焰煤每吨200元价格核算,新疆1.6亿吨可征收资源税19.2亿元,为地方税收的增加了14.4亿元。

从价计征的计税方式,在煤炭行业形势低迷时可减轻企业税负,在行业回暖价格上涨时,又可以形成倒逼机制,迫使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

原标题:煤炭主产地纷纷落实煤炭资源税改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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