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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公布参与网上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及发电企业名单(全文)

2015-03-25 08:26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发电企业电力企业大用户直购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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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乙方的义务包括:

2.4.1 遵守已与甲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或《并网调度协议》。

2.4.2 按本协议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输配电服务。

2.4.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2.4.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甲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2.4.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甲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2.4.6 向甲方提供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信息。

2.4.7 向甲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第3章 电能直接交易的执行

3.1 甲乙双方认可通过宁夏电网电力交易平台出清的集中撮合交易结果,认可由交易结果所生成的电子合同中的购电方及售电方的买卖关系,并承诺执行电子合同中的交易电量、电价。

3.2 甲乙双方同意通过乙方输电线路供电。

3.3 违约电量

因甲方或乙方原因,造成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占其直接交易出清电量的比例低于97%,则低于协议电量97%的部分视为违约电量。责任方应向另一方及电子合同关联方支付违约金。

第4章 交易电价与电量结算

4.1甲乙双方同意,直接交易电量以《供用电协议》或《购售电协议》中所注明的计量点关口表计量的电量为准。

4.2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协议期末清算”。

4.3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结算按如下方式计算:

4.3.1当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时: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

4.3.2当电力用户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计划电量时: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购电方月度用电量;

4.3.3发电企业按照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结算。

4.4 协议期内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清算按如下方式进行:

4.4.1若发电企业协议期内累计上网电量大于或等于购电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则按照购电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4.4.2若发电企业上网电量小于直接交易出清电量且小于购电方累计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则按照售电方协议期上网电量作为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进行清算。

第5章 电费结算和支付

5.1 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结算,且按《国家电监会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暂行办法》、《供用电协议》、《购售电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乙方按照《供用电协议》或《购售电合同》有关规定抄计、核对电量。

电力用户按照直接交易出清结果中的直接交易电价及基本电价向乙方支付电费。

乙方按照直接交易出清结果中的直接交易电价向发电企业支付电费。

5.2 存在异议的电量和电费不应影响无异议部分的电费结算和支付。

5.3 付款方式

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应付另一方的任何款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协议双方的银行帐户资料见《供用电协议》或《购售电合同》。

当收款方书面通知另一方变更开户银行或帐号时,汇入变更后的银行账户。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帐户应与本协议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第6章 协议变更与修改

6.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后方为有效。

6.2因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规定、规则,导致双方不能完成协议约定的购售电义务,双方应相应变更本协议。

第7章 协议违约和解除

7.1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款视为违约,其它相关市场成员均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7.2 违约的处理原则

7.2.1 违约方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协议和采取补救措施等责任。在支付违约金、继续履约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仍给其它相关市场成员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7.2.2 在直接交易履行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协议义务的,另一方及电子合同相关市场成员可在直接交易履行期限届满前解除协议,并要求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2.3 市场成员违约后,其它相关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则其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7.3 对于违约电量,责任方按 0.03 元/千瓦时向相关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违约电量× 0.03 元/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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