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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鉴】从日本国企改革中借鉴混改经验

2015-04-14 13:23来源:企业观察报作者:樊纪伟关键词:混合所有制电力企业国企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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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国有企业的每一步改革之前,均制定出相应的法律,使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具有法律依据和保障。如1986年11月, 日本国会通过包括《日本国有铁路改革法》在内的《国有铁路改革关联法》,为国有铁路民营化改革拉开序幕;专卖公社的公司化、私有化改革,也是通过1984年8月通过的《日本烟草产业股份公司法》等所谓“专卖改革五项法案”开始推行、实施;日本电信电话公社的改革,同样在1984 年12月通过的《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法》、《电信通讯事业法》和《相关法律整备法》等法案的规范下开始推行。

而且,日本政府对国有企业改革的立法,细化到针对个别国有企业进行单独立法的程度。这种区分不同国有企业所进行的单独立法,能够针对各个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改革措施。如日本通过制定的《关于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等的法律》针对电信公司的特殊性质,对混合所有制公司国家持股最低限额、公司人事任命的许可、政府监管事项进行了规定。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强调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其原因在于混合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必须严格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脱离法治的‘国进民退’和‘民进国退’都是错误的”。 20世纪90年代,我国进行的“国退民进”式国有企业改革中,发生了很多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现象。一方面表明当时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当时还欠缺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造成国有企业改革无章可循、无法可依。

日本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的教训,都充分表明在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之初必须制定完备的法律法规,使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每一步重要举措都能够于法有据、于法得到保障。通过法律规范、确保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依照法律规定来保障混合所有制发展中企业利益、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多赢共享。制定、完善国有企业改革之法律,必须要对当前正在实施的涉及国资国企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梳理,找出哪些法律法规可以继续适用,哪些法律法规需要废除,哪些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修订,哪些法律法规必须补缺,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完善的、适应当前国资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的法律规范。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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