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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2015-04-16 11:20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综合处关键词:售电购电输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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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三方陈述

2.1 购电方、售电方任何一方在此向其他两方陈述如下:

2.1.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1.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1.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做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1.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三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1.5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新规定、新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对本合同相关条款予以调整和修改。

2.1.6 在签订本合同前本方已仔细研读了交易规则及相关管理文件。本方已知悉参与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应负的责任和可能发生的风险,本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和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从事交易活动。

2.1.7 本方自愿通过统一的的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自行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本方自愿使用由交易机构提供的交易账号和数字证书,自行保存和修改密码。交易账号、 数字证书和初始密码一经使用,账号产生的交易行为即为本方行为。购售电双方任一方账号使用本方数字证书和交易密码所完成的一切交易,即视为本方的行为,由 本方承担一切交易后果。本方自领到初始密码后立即更改,并注意密码的保存、保密,如因本方密码保管不妥或未更改初始密码引发的一切损失由本方承担。

2.1.8 本方所选择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报价员)在本方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行为均代表本方行为,本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本方如变更代理人,应书 面通知其他两方(包括交易机构)并经其他两方(包括交易机构)确认,本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在变更通知单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本方未及时通知其他 两方(包括交易机构)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本方承担。

2.2 输电方在此向购电方、售电方陈述如下:

2.2.1 本方为一家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企业,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2.2 本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包括办理必要的政府批准、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等)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

2.2.3 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本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其他法律行为。

2.2.4 本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签署本合同的是本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并且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2.5 如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机构出台有关新规定、新规则,合同双方同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则予以调整和修改。

第3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购电方的权利包括:

3.1.1 根据已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有关用电服务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服务。

3.1.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的输配电服务,与输电方协商制定用电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1.3 获得售电方、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2 购电方的义务包括:

3.2.1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用电设施,合理控制用电系统电能质量。

3.2.2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2.3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2.4 向输电方支付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2.5 向售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2.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负责电费结算。

3.2.7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3.3 售电方的权利包括:

3.3.1 根据已与输电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享受输电方提供的并网调度服务和本合同约定的结算服务。

3.3.2 根据本合同享受输电方提供的输配电服务。

3.3.3 与输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3.4 获得购电方和输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4 售电方的义务包括:

3.4.1 向输电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和电力行业标准的电能。

3.4.2 遵守已与输电方签署的《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技术规范,运行、维护有关发电设施。

3.4.3 事先向输电方提供直接交易容量、电量、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运行信息。

3.4.4 发生紧急情况时,按照三方约定调整运行方式。

3.4.5 向购电方和输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4.6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

3.4.7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3.5 输电方的权利包括:

3.5.1 与购电方、售电方协商制订生产计划和设备维修计划。

3.5.2 向购电方收取电费、国家规定由输电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3.5.3 获得购电方、售电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相关的信息、资料及查阅关口计量数据。

3.5.4 由于电网存在输电阻塞导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不能同时完成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安排输电通道。

3.5.5 根据政府指令和合同约定,宣布直接交易终止或中止。

3.6 输电方的义务包括:

3.6.1 遵守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已与售电方签订的《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

3.6.2 按本合同合理安排电力调度,按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提供输配电服务。

3.6.3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调度、运行有关电力设备。

3.6.4 在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前提下,满足购电方合理的用电需求。

3.6.5 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购电方和售电方披露有关电力调度信息。

3.6.6 向购电方和售电方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其他信息。

3.6.7 向本合同其他方提供电能结算服务,负责电费结算。

3.6.8 为其他两方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交易账户、电力用户终端软件及其他相关交易设施。

3.6.9 遵守市场交易规则。

原标题:关于印发《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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