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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2015-04-16 11:20来源:湖南能源监管办综合处关键词:售电购电输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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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直接交易电价、电量、电费结算和支付

8.1 直接交易电量结算原则为“月度结算、年度清算”。购电方与售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抄表周期、抄表例日抄录的计量数据作为直接交易电量的结算依据。

8.2购电方执行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构成。基本电价执行省级电网销售电价表中大工业用电类别的基本电价标准;电度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电度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四部分组成。

8.3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结算,采用输电方集中结算方式,购电方不与售电方直接结算。

8.4 购电方与输电方月度结算

8.4.1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4.1.1 当购电方月度用电量大于等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元/千瓦时

8.4.1.2 当购电方月度用电量小于月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购电方月度用电量。

8.4.1.3 购电方用电计量装置未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产权分界处至计量装置之间线路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按《供用电合同》有关条款计收,纳入购电方月度用电量结算。

8.4.2 月度结算电价

8.4.2.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由购电方与售电方自主协商确定,详见附件一。

8.4.2.2 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输配电价、输配电损耗电价分别为 元/千瓦时、 元/千瓦时。

8.4.2.3 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为 0.05455 元/千瓦时,构成分别是:农网还贷0.02元/千瓦时、公用事业附加0.007元/千瓦时、库区移民后扶0.0088元/千瓦时、可再生能源附加 0.015元/千瓦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00375元/千瓦时,均不参与峰谷分时电价和力率调整电费计算。

8.4.2.4 基本电价按照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执行。

8.4.2.5 购电方直接交易电量电价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直接交易电量的分时结构按照计量装置计量总电量分时结构计算,分时价格浮动标准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

8.4.2.6 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8.4.2.2和8.4.2.3中的电价按有关电价文件执行。

8.4.3 月度结算电费

8.4.3.1购电方应向输电方支付的月度直接交易电费为: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力率调整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输配电损耗电价

力率调整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

基本电费)×力调奖惩系数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基本电费执行大工业用电类别基本电价政策。

8.4.3.2 超过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用电量,按照购电方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8.5 售电方与输电方月度结算

8.5.1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5.1.1 当售电方月度上网电量大于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时,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

8.5.1.2 当售电方月度上网电量小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时,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售电方上网电量。

8.5.1.3 当售电方非本身原因发生机组全停,导致无法完成当月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在10月份之前且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折合全厂机组利用小时低于1000小时,售电方可用年内后续月度发电量追补,完成此前未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5.2 月度结算电价

同8.4.2.1条。

8.5.3 月度结算电费

8.5.3.1 输电方应向售电方支付的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收入为:

售电方直接交易电量电费收入=售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量电价

8.5.3.2 超过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上网电量,按照售电方与输电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8.5.3.3 前述8.5.1.3情况下,售电方追补完成此前未完成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应及时调整结算办法,以直接交易电量电价结算追补完成的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6 年度清算

8.6.1 年度清算时,应使购电方与售电方的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成为一致。

8.6.2 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的计算

8.6.2.1 当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小于等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否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

8.6.2.2 当购电方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计值大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时,若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小于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售电方年度上网电量,否则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等于直接交易合同电量。

8.6.3 月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累加值与年度实际直接交易电量出现差值时,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输电方分别与购电方、售电方进行年度清算。

8.6.4 当年度合同交易电量与实际执行电量产生偏差,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当电量偏差幅度超过3%时,对于超出3%以外的偏差电量的电价,如上网卖电,按政府批复上网电价的90%执行,如下网购电,则按销售目录电价的110%执行。

8.7 购电方或售电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月度或年度直接交易合同电量无法完成时,不进行滚动调整。

8.8 电费的支付

8.8.1 购电方按照与输电方所属供电分公司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序进行电费支付,按照《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暂行规定》(湘 电监市场[2013]126号)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湘监能市场 [2014]60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8.8.2 输电方按照与售电方在《购售电合同》中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序进行电费支付,按照湖南电监办《湖南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费结算暂行规定》(湘电监 市场[2013]126号)和《国家能源局湖南监管办公室关于修改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现行规则部分条款的通知》(湘监能市场[2014]60 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可签订补充协议。

8.8.3 购电方与输电方结算直接交易电费时,原则上应现金结算。如需使用承兑汇票结算,按照湖南能源监管办《关于规范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的规定》执行。

8.8.4 输电方支付售电方直接交易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比例与售电方其他上网电量电费结算的承兑汇票比例保持一致。

8.9 付款方式

合同任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支付给本合同其他方的款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支付。

开户名称: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

开户银行: 建行长沙市长岭支行

账 号: 43001791061050003325-001

收款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银行账户应与本合同提供的或书面变更后的相同。

原标题:关于印发《湖南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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