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输配电电力市场电改评论正文

新电改放开配售电的商机在哪里?若无硬关系 “售电商”将变成“受点伤”

2015-04-22 11:38来源:华夏能源网作者:吴疆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配电网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2、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

9号文对独立售电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电力采购——根据9号文第2条、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采取与发电企业协商、电力市场竞价、向其他售电商转购等多种方式采购;

电力批发——根据9号文第19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以向其他售电商进行转售;

电力转零售——即向参与市场交易的大用户进行转售,虽然未见明确文字,但从行文看应属不禁止,而且对于市场格局具有显著正面价值;

电力零售——根据9号文第18条等,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其他用户进行零售;

发电——根据9号文第18条,独立售电主体可从事的发电业务,既包括传统发电,也包括分布式/微网等新型的终端反送模式;

涉电服务——根据9号文第19条,可包括合同能源管理、节能用能服务等多种形式;

涉电金融——根据9号文第8条,可参与电力期货/场外衍生品交易等;

非电业务——根据9号文第18条,可包括供水/供气/供热等多种公用事业及基础设施;

禁止领域——根据前述分析,从征求意见稿到9号文,禁止独立售电企业从事配电业务,是比较明确的政策倾向;

中间成本——根据9号文第19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电力基金、政策性交叉补贴、普遍服务、社会责任等成本。

9号文虽然为独立售电主体设计了上述比较丰富的经营行为,但如果进行深入分析,会发现其营利空间其实是相当有限的,除了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可能谋求一定的组合优势以外,大多数业务领域其实都是获利较薄或缺乏竞争优势的。

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的,按照笔者《中国式的电力革命》网络业务/非网络业务“错位竞争”理论所施行的售电放开,独立售电企业不拥有电网资产、不提供物理性服务、无特别技术要求、甚至连经营场所都非必须,更多属于一种类似电话卡销售的商贸活动,在电网企业不大规模剥离售电业务的情况下,这个新的业务环节凭啥会有很优厚的营利空间?为了它而涨电价有可能吗?所谓“10—15%”又扣减挤占谁?

原标题:新电改放开配售电的商机在哪里?若无硬关系,“售电商”将变成“受点伤”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电力体制改革查看更多>配电网查看更多>电网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