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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征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4-23 11: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火电装机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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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全省所有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及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企业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表1中的排放限值。

4.2在现有燃煤电厂机组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及其后的运行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及新建燃煤电厂,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污染物采样与监测要求

5.1.1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应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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