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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关于征求《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全文)

2015-04-23 11:3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燃煤电厂火电装机火力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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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通过验收并正常运行的,应按照HJ/T 75和HJ/T 76的要求,定期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监督考核。

5.1.4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采样方法、采样频次、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按GB/T 16157和HJ/T 397的规定执行。

5.1.5对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HJ/T 373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5.1.6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折算方法

实测的燃煤电厂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必须执行GB/T 16157规定,按公式(1)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热能转化设施的基准氧含量按表2的规定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燃煤电厂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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