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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发改委公开征求对修订中央定价目录意见(涉及输配电价、天然气等)

2015-05-07 11: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独家)关键词:输配电价天然气价格电力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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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修订中央定价目录的说明

《价格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2001年公布的《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计委令第11 号,简称中央定价目录),规定对13 种(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10 多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深化,重要的中央储备物资、化肥、电信基本业务资费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已经由市场形成。目前实际由中央管理的价格为10 种(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2014 年11 月15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在稳步推出一系列价格改革措施的同时,对现行中央定价项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修订,形成了《中央定价目录》(征求意见稿)。2015 年4 月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药品管理法》、《烟草专卖法》、《铁路法》、《邮政法》、《民航法》、《义务教育法》、《公证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第二十六号和第二十七号),对涉及价格改革的有关条款作了修订,使这次修订中央定价目录于法有据。修订后的中央定价目录有7 种(类)、25 个定价项目。

制定或调整纳入中央定价目录项目的价格,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按照《价格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深入分析价格变化对社会各方面尤其是群众生活的影响,依法履行价格(成本)调查监审、价格听证、听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集体审议、公告等程序,真正管细管好管到位。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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