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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电力首次招股摘要:面临核电政策、电改、运营成本等风险(全文)

2015-05-25 09:36来源:上海证券报关键词:中国核能电力电力体制改革核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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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2012年4月17日召开的本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2012年5月31日召开的本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4年2月25日召开的本公司2013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所列明的利润分配政策如下:“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3.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利润分配原则,当年未进行现金分红的,不得发放股票股利。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对当年实现可供分配利润中的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4.董事会因公司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5.若董事会认为公司未来成长性较好、每股净资产偏高、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符合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前提下,制定股票股利分配预案;6.公司一般采用年度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和资金需求等状况提出中期利润分配预案;7.公司应合法行使股东权利使子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保证公司能实施当年的现金分红方案。公司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此外,公司制订了《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中长期规划》,并经本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董事会认为在上市后三年公司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在上述期间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每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五、本公司主要通过子公司运营业务,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在编制母公司报表时,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在母公司层面,子公司宣告分配股利或利润时,确认为投资收益。因此,合并财务报表的盈利指标更能反映本公司的盈利能力,而母公司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及可供分配的利润会对本公司的利润分配能力(包括现金支付能力)产生影响。如果子公司未能在本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前宣告分派股利,将导致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的盈利指标(例如净利润)存在一定差异。

六、请投资者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第四章 风险因素”,并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原标题: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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