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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能电力首次招股摘要:面临核电政策、电改、运营成本等风险(全文)

2015-05-25 09:36来源:上海证券报关键词:中国核能电力电力体制改革核电机组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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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核准的核电站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2012年度,秦山二核、秦山三核完成相关备案手续,收回以前年度应减免的所得税优惠款20,713.90万元。2013年度,江苏核电收回以前年度应减免的所得税优惠款161,179.58万元;秦山二核3号、4号机组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度,秦山二核3号、4号机组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4年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的规定,秦山二核享有可按每一发电机组为单位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本年度一次性收回以前补退所得税款11,759.59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规定,本公司自2008年1月1日后经国务院新核准的核电站新建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本公司新投产的方家山核电1号机组、福清核电1号机组经营所得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漳州能源于2014年4月经福建省云霄县国家税务局审核,风力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及实施条例八十七条、八十九条法定优惠条件,自2013年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13年度为享受免税的第一年。

2014年度、2013年度及2012年度,公司在役机组获得的所得税减免优惠(包括收回的以前年度应减免的所得税优惠款)的总金额分别为22,076.58万元、170,325.32万元及43,149.38万元,占同期利润总额的比重分别为3.58%、27.97%和8.20%。

综上,报告期内,公司所享受的增值税及所得税优惠金额占公司利润总额的比重较高,对公司利润产生重要影响,如未来政策到期或政策变化导致公司不能继续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则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影响。

此外,公司根据《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58号)的要求,对于2010年10月1日起投入商运满五年的压水堆核电机组按实际上网电量0.026元/千瓦时提取并上交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秦山三核属重水堆核电机组,不适用《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暂按发电量提取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提取标准为0.02元/千瓦时。如未来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提取比例发生变化,则公司的盈利水平将可能受到影响。如未来国家有权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要求秦山三核上交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则公司将面临一次性现金支出的压力。

原标题: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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