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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任性!搞明白这些再聊“卖电”(附案例)

2015-06-01 13:58来源:南度度节能服务网关键词:售电公司售电侧电力体制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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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冷水:注意!这儿有十个BUG

你以为首批牌照下发了,卖电就可以顺风顺水了?No!No!最近有法律界人士给急速升温的售电话题泼了泼冷水,梳理了售电前需要跨越的十座大山,你没看错,是!十!座!南度度觉得忠言逆耳,分析十分在理,现摘取其中干货与大家分享一下,感谢“电力法律观察”的智力支持。

第一座→法律限制问题

根据现行《电力法》,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能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那么,如果《电力法》不修改,在已经有电网公司合法供电的情况下,售电公司的设立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对,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违法经营,我觉得这事儿不靠谱。至少,修改法律是必须滴。

第二座→售电资质问题

根据《电力法》,从事供电业务要取得电力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且慢,您也许会问:不是前几天《电力法》修改已经把这个证取消了吗?误会,误会,纯属误会。所取消的只是前置审批而已,也就是成立售电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时不需要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了,但售电公司成立后还是要审批的。那么,问题来了,管理部门什么时候给售电公司颁发《供电营业许可证》或者类似的《售电业务许可证》呢?难不成会取消对售电资质的行政审批?

第三座→商品来源问题

既然是售“电”,那么显然得有“电”可售才行。可,电从何来?售电公司自己发电后销售?从电网公司购电后转售?还是直接从发电公司购电后销售?抑或是兼而有之?电的来源不解决,售电也就成了空谈。

第四座→客户来源问题

“售电”是需要买主的,那么,谁是买主?也就是客户从何而来?售电公司靠什么争取客户资源?售电公司的客户是“增量”客户还是“存量”客户?如何协调与电网公司之间的关系?如何避免售电公司与电网公司之间、售电公司与售电公司之间争抢客户的情况?类似争抢客户事件在山西等有两个以上供电营业机构的地区时有发生,早已不是什么新闻了。

第五座→输送渠道问题

即使“电”有了,客户也有了,那问题又来了:如何解决电力的输送问题?是由售电公司自建输配设施还是用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从9号文的精神来看,显然是首选电网的既有输配设施,那么,在输配成本测算试点尚未完成、输配成本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合理的价格”?由此给电网公司增加的其他成本如何合理分担呢?

第六座→收费问题

售电公司如何确定电的价格?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协商定价,还是别的方式?更关键的是,如果电价没有下降甚至不降反升、没有让人民群众得到实惠,售电公司的存在又有什么意义呢?虽然评判标准万万千,但恐怕降价才是一般人眼中的硬道理。但电价下降的同时,又如何保证售电公司自身的经济利益?

原标题:别任性!搞明白这些再聊“卖电”(附案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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