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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印发(全文)

2015-06-17 11: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政审批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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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工建设阶段。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原由省煤炭厅负责的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将目前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的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职能移交至省煤炭厅。

开工建设阶段的审批事项有:采矿许可证(含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与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征用征收(含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开工报告、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共15项。

(四)竣工验收阶段。

对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不再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在省级层面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事宜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包括山西省煤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部门日常监管。

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批事项有: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共8项。

(五)证照申领。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申领程序见附件2)。与此同时,按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最新颁布的有关规定,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考核通过后领取《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任职、上岗。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须办理延期复审手续。

三、规范审批行为

(一)界定审批权力边界。按照晋发〔2015〕3号文件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本《方案》适用国家有关部委审批项目在省级层面的配套事项。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精神纳入新的审批流程运行。

本《方案》重点对省级煤炭行政审批制度进行改革。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坚持放管结合、规范运作,属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

依照规定应由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统一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并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凡属于技术标准范畴的都要退出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按该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把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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