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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印发(全文)

2015-06-17 11:5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政审批煤炭行业煤炭市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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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涉煤审批事项。各市、县,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全面清理本级、本部门现有的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合并、下放、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纳入部门日常监管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

(三)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对涉煤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全部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前置中介服务项目,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决定服务价格。

(四)搞好改革衔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改革前后审批事项的衔接和相关手续的完善工作,同时对市、县两级部门加强政策引导和业务指导,提出本行业、本系统改进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具体意见。及时将本部门的改革进展情况分别报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和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编办)备案。

(五)科学细化审批流程。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要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行“一家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部门内部要实行内设机构集中审批。要加快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有关部门积极争取共享共用企业的申报材料,避免重复报送,减轻企业负担。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避免出现监管的“真空”和“死角”。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

(七)落实市县属地责任。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八)注重各方协作配合。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上述各相关机构要参照本《方案》精神,立足山西实际全力配合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促进项目顺利实施。

四、实行阳光运作

(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涉煤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和监督方式等向社会公布, 并建立完善与涉煤审批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

(二)加强审批平台建设。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建设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坚持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平台同步建设,发挥好政务公开栏等载体的作用,公开办事指南,畅通审批服务渠道,加快推进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控、投诉等“一站式”服务,项目建设单位只对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窗口。

(三)优化审批服务环境。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有关部门要完善岗位责任、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和听证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业务能力,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环境。

(四)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坚持涉煤审批透明办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煤矿主体企业申请办矿、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公示。对有举报内容的,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落实,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煤炭行政审批电子平台。凡承担服务项目的中介组织都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承担责任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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