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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2015-07-16 10:09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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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具有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设施并正常投运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容量可放宽至10万千瓦及以上)。

3.水电企业和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四、电价构成

电力用户支付的直接交易相关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

1.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自主协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2.电网输配电价按《重庆市物价局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的通知》(渝价〔2010〕179号)执行。其中:

电量电价110千伏用户为0.091元/千瓦时,220千伏用户为0.07元/千瓦时,其他用户暂按0.113元/千瓦时。

基本电价按最大需量为40元/千瓦/月,按变压器容量26元/千伏安/月。

线损电价=直接交易价格×线损率/(1-线损率),线损率按6.87%计算。

3.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电价政策调整,执行调整后的政策。

五、交易实施

《直接交易方案》规定直接交易试点原则按年度实施,具体主要有以下环节:一是电力用户、发电企业协商确定交易电力、电量、电价等事宜。二是电力调度机构对协商结果进行安全校核,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签订直接交易年度合同。三是电网企业根据年度合同,组织分月实施。

六、电量调剂

由于年度合同在分月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较大偏差,《直接交易方案》规定可对电量进行调剂。

1.月度计划的滚动调整。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预见次月交易计划与合同约定有较大变化,可于每月25日前向市电力交易机构申报次月直接交易计划及年度滚动计划建议,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的情况下,市电力交易机构对次月交易计划进行调整。

2.年度合同的调整。每年9月底前,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可协商一致后,提出一次性调整当年合同电量及剩余月份合同电量的调整意向,签订并按补充协议执行。

七、计量结算

1.计量、结算方式。参与直接交易试点后,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在运行调度、计量、电费结算等方面上保持现有方式不变。

原标题: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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