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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2015-07-16 10:09来源: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体制改革输配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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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渝府办发〔2015〕99号,以下简称《方案》)。为方便社会公众全面了解有关政策,经市政府网站约稿,市经济信息委作出如下解读。

一、政策背景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即指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购买电量,电网企业提供输配电服务,俗称“直接交易”)是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13年,《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指出,由各省市可按国家已颁布政策框架,自行开展试点。2015年6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直接交易方案》,明确了重庆市直接交易试点组织监管、准入条件、电价构成、交易实施、电量调剂、计量结算等内容。根据《直接交易方案》,市经济信息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试行)》(渝经信发〔2015〕38号,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规则》)。《直接交易方案》和《直接交易规则》的出台,标志着重庆市正式启动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

二、组织监管

电力直接交易试点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共同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各部门按各自行政管理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电网企业、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作为参与具体交易的三方交易主体。

三、主体准入

(一)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2.用电电压等级原则在110千伏及以上、且年用电量3000万千瓦时及以上工业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可放宽至1000万千瓦时及以上)。用电电压等级及年用电量不符合以上条件,但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企业以及属于我市电子核心部件、物联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材料、高端交通装备、新能源汽车及智能汽车、MDI及化工新材料、页岩气、生物医药、环保装备等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纳入试点。

3.单位能耗、环保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4.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产品和工艺属于限制类、淘汰类的企业不得参与直接交易。

(二)发电企业准入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原标题:重庆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方案政策解读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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