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火电火电动态综合正文

关于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2015-07-27 11:0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矿煤炭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一)依法实施处罚

1.对未按规定履行项目核准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在建煤矿,由项目核准机关依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关于全面清查和坚决制止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014]2546号)等责令其停止建设或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取得用地批准和采矿许可证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准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未依法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或未按批准的方案开展建设的,由水利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由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14]61号》、《关于遏制煤矿超能力生产规范企业生产行为的通知》(发改电[2014]226号)、《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治理煤矿超能力生产的通知》(国能煤炭[2015]120号)等予以处理。

3.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生产的煤矿,由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予以处理。

(二)联合惩戒措施

1.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对未批先建但符合补办项目核准手续条件的煤矿,在补办相关手续时,项目核准机关应按照一定比例,实行新增生产能力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对已核准但其他手续不齐备的煤矿,不实施新增产能与淘汰落后挂钩。

2.严格民用爆炸物品购买审批。对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公安机关依法依规停止审批其民用爆炸物品购买申请。

3.限制电力供应。各省级经济运行部门依据转送的责令停产或关闭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指导供电企业对其除保安负荷和生活负荷外的电力供应予以限制,停供采掘用电。

4.审慎办理铁路运输。铁路运输企业依据转送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名单,对其销售的煤炭,在受理运输需求和订车装车时予以慎重对待,使违法违规煤矿的煤炭运输受到必要的制约。

5.审慎办理融资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相关部门公布或提供的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的信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造成的信贷风险。

6.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等规定,对其三年内发行企业债券进行必要的限制。

7.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对存在煤矿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企业,发展改革部门依法依规在政府性资金支持方面进行限制。

8.其他惩戒措施。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建设生产煤矿进行限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