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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印发(全文)

2015-08-17 13:3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审批火电项目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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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批准的规划核准。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和普通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规划核准;跨设区市公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道省道一级、二级公路或跨县(市、区)公路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级及以下公路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除国家核准项目外的在国道省道、非国家铁路网上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沿海航运:内河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以下和非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航电枢纽项目、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1000吨级以上泊位项目、航道整治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沿海的航道整治、10000吨级以上泊位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由国务院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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