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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能源法、电力法在列

2015-09-06 08:0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法能源法能源立法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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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科学立法,要求进一步扩大政府立法的民主基础。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要主动征求有关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要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建立基层联系点,深入征求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不但要公布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本身,还要公开立法背景、立法缘由和其他辅助性材料,为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提供更好的条件。要改进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方式,不断提高征求意见的实际效果。要探索建立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与反馈机制,保护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积极性。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组织领导是完成立法计划的重要保证。各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关心和支持立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的统筹协调和审查把关作用,努力提高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质量。对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作为重中之重,集中力量攻关,尽快上报送审稿,并为法规审查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抓紧起草,按时上报送审稿;要适时向国务院法制办报送起草工作进展情况。向国务院上报送审稿前,要主动与国务院法制办沟通。上报送审稿要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不符合要求、不成熟的送审稿,由国务院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重新研究。

国务院法制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加快推动和协调,不能久拖不决;经充分协调相关部门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国务院决定。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法律法规草案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及时报国务院提请党中央讨论决定。要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法律草案有重大修改的,及时报告国务院。要加强对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评估,并把各起草部门是否按时报送法律法规草案送审稿的情况,作为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重要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强法制机构和立法队伍建设,加大人才培养、交流和使用力度,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为政府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本文有删减,个别表述有调整)

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2015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5年的中心工作,把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任务作为重中之重,及时完成有关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具体安排如下:

一、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急需的项目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对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立法项目,要根据改革进程和改革方案,条件成熟的及时办理,尽快完成起草和审查任务。这类项目主要有:能源法(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电力法(修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起草),原子能法(国防科工局起草),标准化法(修订)(质检总局起草),环境保护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税务总局、财政部起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修订)(商务部起草),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三十三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国土资源部起草),外汇管理条例(修订)(人民银行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证监会起草),增值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资源税暂行条例(修订)(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政府投资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展改革委起草),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发展改革委起草),商用密码管理条例(修订)(密码局起草),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订)(工商总局起草),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修订)(交通运输部、铁路局起草),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宗教局起草),以及为了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及国有企业、公路管理等方面改革涉及的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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