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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国有资产包括哪些?如何划分?

2015-09-14 08:42来源:北极星售电网作者:李兆清关键词:国企改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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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资料: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发展与演进

一、建国初期,随着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立,国家运用政权的力量,摧毁了国民经济统治的经济基础,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国有经济。我国国家所有制在建国之初主要由以下部分形成:其一是建国前解放区的经济基础,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政权所有的工业、商业、银行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自然地成为这个国家所有的基础之一;其二是被没收的官僚资本,这是建国之初国有经济最重要的来源;其三是征用或征购、代管、收购的外资在华企业。

建国之初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对国家所有制有这样的规定,“国营经济为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凡属有关国家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民生计的事业,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凡属国有的资源和企业,均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财产、繁荣经济的主要物质基础和整个社会经济的领导力量。”社会主义国有经济掌握和经营有关国民经济命脉和足以操纵国计民生的事业, 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1953年,中国国民经济由恢复走向发展。

二、

(一) 1949—1956:国有制初建

1. 中央与地方关系:从分散到统一

在建国之前,各个根据地、解放区的财经工作是完全分散经营,各有货币,各管收支,仅仅在财经政策方面一致。公粮、税收和国有企业上缴利润等财政收入都归于地方各级军政机关手中。建国初期,为改变旧中国内外反动派所操纵的经济关系和享有的一切特权,在全国范围内变半殖民地半封建经济政治为新民主主义经济政治所实施的纲领。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统一财经, 1950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其基本方针是:将全国财经工作从分散经营,过渡到基本上实行统一管理。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我国的国有制开始从分散、分权逐步趋向统一、集中。原因在于:一是解放区战时经济管理方法的惯性影响,建国之初,经济很困乏,很自然地沿用过去供给制的经济管理经验,这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背离的;二是苏联经济模式的影响;三是适应国民经济恢复与发展的需要,实行集中统一的国有制,在当时有利于打击投机资本、保证重点建设以及适应抗美援朝的需要。

国有制逐步趋向集中统一具体表现在:在各种经济成分与所有制关系的变化中,国有经济比重迅速增加;经济管理日趋集中统一,从建国开始到实现全国财政经济工作的统一,国有制集中统一的程度已经逐步加强。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时,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书在中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以苏联为样板的集中统一的国有制逐步形成。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央统一管理

这个时期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体现为权限集中于中央。

第一,中央直接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特别是“一五”计划开始制定后,对重点建设进行集中统一管理,绝大部分的建设项目和建设任务,由中央各工业部直接安排、投资和管理。而地方的基本建设,仍须由中央的地方工业部、城市建设部等有关部门指定,设计施工任务由国家下达。在工业管理方面, 1954年大区撤销后,由大区原来管理的大型国有企业收归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

第二,中央直接支配财力和物力。在财力支配方面,“一五”计划期间,绝大部分资金集中在中央手里,中央财政收入占总收入的80% ,中央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75% ,地方支配的财力约占25%。

第三,对国有企业实行直接的计划管理。国家对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实行直接计划管理,国家向企业下达指令性指标,由主管部门供应生产资料,由商业、物质部门收购和调拨其产品,由财政部门统收统支其资金。国家通过计划指标和有关政策规定,直接管理着企业的供、产、销和人、财、物。

(二) 1957—1960: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初步探索与失误

1. 中央与地方关系:给地方扩权

1958年至1960年,即“大跃进”时期,我国对计划、基建、财政、税收、劳动、银行、商业、物资、物价、教育等管理体制,进行了第一次改革的尝试。

1956年4月,针对中央集权过多,国家对企业管得过死等弊病提出:“应当在巩固中央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958年9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改进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应改进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几项规定》更进一步下放了财权:决定从1959年起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预算体制。

2.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放国有企业

1958年3月,中共中央成都会议决定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把大量权限下放给地方。1958年8月北戴河会议后,中央要求建立“块块为主,条块结合”的计划体制,急剧地下放计划管理权力。⑤对国有企业也采取下放的政策,中共中央和国务院1958年4月11日发出《关于工业企业下放的几项规定》,提出企业下放的总原则是:各个工业部门以及部分非工业部门所管理的企业,除了一些重要的、特殊的以及“试验田”性质的企业仍归中央继续管理外,其余企业,原则上一律下放给地方管理。同年6月2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技术力量下放的规定》,把体制下放问题进一步具体化。本次下放权力的指导思想不是把该由地方管理的权限下放,正确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而是为了使各地尽快实现工业总产值超过农业总产值,尽快建立各省、市、自治区完整的工业体系。1958年5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实行企业利润留成的几项规定》,决定把过去企业奖励基金改为企业利润留成制度。这是1978年以前分给企业财权最大的一次。

( 来源: 北极星售电网 作者: 李兆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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