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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全文)

2015-09-17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煤炭行政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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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注重各方协作配合。

铁路、电力、油气、金融等央企驻晋机构在涉煤行政审批中出具的有关资料,对煤矿建设项目审批和建设至关重要。各相关机构要全力配合全省煤炭管理体制改革,改进服务,优化流程,切实支持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太原铁路局、省电力公司、中石油山西分公司、中石化山西分公司、山西银监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 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实行阳光运作

(一)公布审批事项清单。

省直各涉煤相关审批部门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涉煤审批事项清单,包括名称、依据、行使主体、流程图(承办机构、办理要求、办理时限等)和监督方式等通过本部门官方网站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同时向社会公布, 并建立完善与涉煤审批事项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二)加强审批平台建设。

在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上建设煤炭行政审批子平台,坚持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政务平台同步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审批事项只对一个部门、一个机构、一个窗口。要发挥好政务公开栏目的作用,公开办事指南,畅通服务渠道,加快推进网上受理、审批、公示、查询、监控、投诉等“一站式”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办事公开、服务承诺、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否定报备和听证等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业务能力,加强队伍建设,为企业办事提供良好服务环境。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配合单位:省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实行审批公示制度。

坚持涉煤审批公开受理、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项目的受理、进展、结果等信息都应当公开。煤矿主体企业申请办矿、同意开展前期工作、项目核准等环节都必须进行事前公示。对有举报内容的,都要进行认真核查和整改落实,确认无异议后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将其信用记录纳入煤炭行政审批电子平台,适时向社会公开。凡承担服务项目的中介组织都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办理程序、办结时限和承担责任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五、加强监督制约

认真吸取山西煤焦领域腐败问题多发频发的深刻教训,在煤炭行政审批和证照核发工作中,建立完善严密的权力监督制约制度,对涉煤审批服务实现全程监察、全程监督、全程留痕,把审批权力统统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一)完善责任体系。

所有涉煤审批部门都要对涉煤审批建立严密的履职、尽责、追责体系。制定审批审查工作细则,严格落实岗位责任,逐项细化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等。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权力和责任监管同步运行。要参照《涉煤审批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示意图》(附件3),抓住本部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点,逐项编制风险防控图和预警防控措施。要定期组织分析查找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和对外发布新的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配合单位:省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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