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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全文)

2015-09-17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煤炭行政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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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理涉煤审批事项。

各市县、各部门要对本级、本部门现有涉煤审批事项,按照保留、取消、整合、下放、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和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等逐项进行甄别清理。

对涉煤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增加新的中介服务事项或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寻求服务。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涉煤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要建立清单制度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确定服务单位和服务价格。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市、县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物价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三)科学优化审批流程。

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的事项,由省煤炭厅负责牵头,建立联合会审制度,实行“联合审查、同步审批、限时办结”。各审批机关内部要全部实行并联审批,各审批环节要共享共用申报材料。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

(四)简化煤矿证照申领。

将煤矿企业原申领的“六证”统一简化为“三证”,即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矿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保留《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分别由省国土资源厅、山西煤监局、省工商局核发(附件2)。煤矿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必须取得《煤矿安全资格证书》,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煤矿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上岗。

(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煤炭厅、山西煤监局)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省直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纵横联动的协管体系,实现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有机结合。要创新监管方式,实行综合监管和执法,形成监管和执法合力。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处和非法违法“黑名单”制度。

(牵头单位: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煤炭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

(六)落实市县属地责任。

对于煤矿建设项目报批过程中涉及土地占用、林木采伐、拆迁避让、环保安全等需要与乡(镇)、村及居民协商处置的具体事项,统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协助项目建设单位做好与具体权益人的沟通协调工作。凡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项,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确保为项目建设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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