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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印发(全文)

2015-09-17 11:2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煤炭行政审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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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开工建设阶段(15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环保专篇、矿井瓦斯抽采设计并入项目初步设计中一并审批;将矿井瓦斯涌出预测报告审批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企业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队招标、监理招标、质监注册、完成“四通一平”等开工准备工作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将国家核准煤矿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批职责由省发展改革委移交省煤炭厅。

审批事项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采矿许可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土地征用征收、项目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文物考古勘探竣工意见书、项目开工报告审批、占用征收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许可、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审批以及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等15项。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有关企业)

(四)竣工验收阶段(8项)。

取消从业人员准入及用工管理验收、紧急避险系统验收。省级不再保留环保试生产审批。

将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通风瓦斯抽采设施及防突专项验收、井下民爆物品库验收、档案验收并入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改由煤矿主体企业实施;将联合试运转、质量标准化验收、“六个标准”(即山西办矿企业标准、管理标准、现代化矿井标准、建设标准、施工管理标准和安全质量标准)核查、生产要素公告纳入煤炭主管部门日常管理。

对省级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统一由省煤炭厅负责。对国家核准的矿井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规定执行。

审批事项有:单项工程质量认证、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8项。

(牵头单位:省煤炭厅;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公安消防总队、省档案局、省文物局、山西煤监局,有关企业)

三、规范审批行为

(一)界定审批权力边界。

按照晋发〔2015〕3号精神,2020年前,除“关小上大、减量置换”外,全省不再审批建设新的煤矿项目。同时停止审批年产500万吨以下的井工改露天开采项目。凡符合政策规定的新建项目和目前已进入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项目,都要按本方案设置的审批流程就近并入新的阶段继续审批。属于国家有关部委审批的事项,要密切跟踪其简政放权的改革进程,及时调整省级配套事项;属于省内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界定市、县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权力边界,做到放管结合、规范运作。

加快推进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制度相分离。凡属于技术标准范畴的事项都要退出行政审批,统一按该行业(专业)技术标准进行专业把关。

(牵头单位:省煤炭工业深化改革稳定运行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厅]; 责任单位: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省文物局、省公安消防总队、山西煤监局、省地震局、省档案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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