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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急先锋:电改=双刃剑 谨慎迈步需擦亮眼

2015-12-02 08:56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售电侧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急先锋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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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明确,电网企业可以参与售电,“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力公司、趸售县供电公司),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

此外,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收费。若营业区内社会资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业代为履行。

这意味着电网企业可以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但保底供电服务的表述也不够清晰。“拥有电源和配电网的企业拥有优势,”曾鸣解释说,“电网企业参与竞争性售电业务,也要接受监管。”可是,从文件委婉的提法中,看不到更多如何监管电网企业售电业务的条文,电网企业输配业务和竞争性售电公司的“防火墙”也不明晰。

当然,对社会资本而言,资产总额达2000万元,就可成立售电公司,并从地方政府获得“牌照”。

界定模糊的,还有交易机构的独立性。交易机构在市场中有关键作用,9号文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就产生了“相对独立”如何界定的问题。

《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则更加模糊了这个问题。该配套文件提出,在全国较大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主要通过北京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国家电网公司组建)、广州电力交易中心(依托南方电网公司组建)实现,负责落实国家计划、地方政府协议,促进市场化跨省跨区交易。同时试点地方以及还未试点地方都可以组建交易中心。

文件还明确规定,电力交易中心是相对独立的非营利机构,可以采取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或者电网企业子公司制,或者会员制等组织形式。

但相对独立如何保证、界限在哪里则含糊不清。景春梅说,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子公司、会员制的表述看不出交易机构到底独立不独立,如果交易机构不能实现独立,成为电网企业的附属或关联平台,市场化改革就会遇到新的难题。(来源:一财网)

【对于发电企业来说 售电侧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售电侧放开后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电力销售市场。从发电企业的角度来说,售电侧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机遇在于:一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进入售电领域和新增配电领域,自产自销,延伸产业链条,发挥产业化优势;二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售电业务优化资源配置,特别对于资产规模较大、分布较广的大型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统筹优化、合理调度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最优配置,提高企业赢利能力,也为国家节能减排作出贡献;三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售电客户资源、提供增值服务等打造综合能源服务企业。

挑战在于:一是企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用户选择权将导致发电企业原有的计划电量电价一去不复返,发电企业只能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去抢占客户资源,维持企业生存;二是市场风险加大,发电企业将直面电力用户,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用户违约、用电欠费等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三是电网企业也可以进入售电业务,其利用原有的庞大客户资源和技术力量,将对其他售电市场主体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但总体来说,发电企业既可以自己成立售电公司,也可以向售电公司卖电,在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发电企业通过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通过向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占领市场,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来应对挑战、迎接改革带来的机遇。

《意见》出台后,通过售电业务的逐步放开,构建多元化市场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进行市场化交易,建立信用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电力交易监管体系,将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推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来源: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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