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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2015-12-08 08:25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第三方治理火电环保电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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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力网了解到,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为意见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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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政办发[2015]53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推动环境服务业规范、有序发展,不断提高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生态文明建设、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决策部署,以治理环境突出问题为核心,以产业园区、重点工业企业、环境公用设施、餐饮服务等“小散”企业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打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政策环境,广泛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行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治污机制,有效提升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水平,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重点领域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推出一批示范项目,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到2020年,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基本形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市场体系和完善的治理机制,涌现一批创新性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环境服务机构,环境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为改善京津冀地区生态环境质量作出更大贡献。

二、明确环境污染治理责任

(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主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支持排污单位自愿选择第三方治理机构开展污染治理,并与第三方治理机构签订环境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二)强化第三方治理机构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排污单位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第三方治理机构未达到相关治理标准及委托合同约定事项而造成污染的,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合同补偿排污单位经济损失。对排污单位委托的治理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第三方治理机构可进行检举,并可依据合同向排污单位追索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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