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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电力行业的敏感,观茶君连茶都没有泡就细细读来: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供电公司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专用变、临时用电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预付电费”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扣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保证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因而对其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法院维持工商局的处罚决定。
观茶君再看工商局的处罚理由,简而言之,意思有以下三层:一是供电公司的行为属于以“预付电费”之名,行收取“用电保证金”之实;二是有关部门是发布过实行电费、电镀表保证金制度的规定,那是为了保证国家电费回收,由用户存出的担保资金,在用户因被撤销、解散等原因未能履行供电合同发生欠费时供电企业才有权处理这笔担保资金;三是,现在这一制度已被有关部委的通知明令取消,供电企业再收就没有任何依据了。所以,供电企业再坚持这么做就是在给用户设置不合理条件,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啦,被处罚就是应当的啦!
一审法院说工商局说得有道理,做得也没错。
看完上述理由,观茶君迷茫了,这有点小小颠覆观茶君一直以来对《合同法》、《担保法》基本原则的理解。作为民事合同的供电方和用电方能不能协商采取预付电费形式?用电保证金是什么性质?部门规定取消后,供电企业还有权收取用电保证金吗?
唉,律师的职业病发作,观茶君再次任性地较真,开始翻箱倒柜查找法律依据。
供电企业能“预收电费”吗?
在这个问题上,观茶君相信,您的答案与观茶君是一样滴:能!
首先,我国《合同法》第十章专章规定了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实质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供电人和用电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可以通过合同加以约定:如供电的方式、用电容量和性质、计量方式、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
其次,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27条第二款规定,“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方式或者合同约定的办法,交付电费。”
也就是说,无论从法律还是行政法规来看,经与用户协商一致,供电企业可以采取预收电费方式。但达成预收电费协议,一定要用户自愿。这其实也是与正推行的预付费智能电卡形式相符,与通讯行业预存话费的做法性质一样的。观茶君认为无可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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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电费为供电企业主要债权,也是主要法律风险源。《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39条关于欠费30日后经催交仍不交纳且必须再提前3-7天通知方可停电催交电费的规定,更加剧了回收电费的困难。欠费难题长期困扰供电企业,催生供电企业纷纷在合同法中寻求法律支持,在电费回收实践中探索尝试预付电费方式,防
电费是供电企业的主营收入,电费回收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为降低电费回收风险,边坝县供电公司开始推行预付电费制度,并已初见成效。近年来,边坝县修路、建房等基建施工较多,这些基建用电属于临时用电,用电时间短、用电量大,施工完毕就撤离。这些特点使得电费风险增大,如果还按照“先用
最近几天,观茶君接到好几个在电网企业工作的小伙伴的紧急电话:工商局说我们公司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违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工商局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能收取预付电费吗?说来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观茶君就曾经关注过预付电费的法律风险问题,并写过一篇《收取电费保证金被处罚,供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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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0日,福建省首台预付电费短信通知计量装置在南安市供电公司投入使用,全面开启了“先付费、后用电”的业务模式,助推电费回收工作顺利进行。预付费计量装置集费控系统、计量装置于一体,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进行电费预付充值,并通过费控系统设置电费余额下限。当余额不足时,智能终端将向客户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客户充值,以避免拉闸停电给客户带来不便。南安市供电公司一直注重对营销新技术、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创新营销管理模式,丰富并完善电费回收手段,保证了工业客户和个体大客户电费的可控、能控、在控,在有效规避电费风险
电是商品,用电要交费,大家都懂这个理。先用电,后交费,这是长期以来客户的消费习惯,到今天一直沿袭。如果电也像商场所卖的商品一样,先交钱后拿货,就不会形成欠费,我们就不用整天为欠费操心着急,为电费结零费心费力。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水费、电费和电话费一样,都实现了先付后用。在日本,便利店不仅仅销售生活用品,还可以缴纳各种费用,可以在自己方便的任何时候交费,不受时间限制。在欧洲,先付费后用电的缴费方式大同小异,但都能通过ATM机转账、信用卡、电话服务、现金缴费或网络缴费。在国内,通讯等一些行业经过多年的摸索,系统不断升级,也基本实现了先付后用的消费方式。大家都
编者按:不用电力员工一户一户抄电表、收电费,而只需用户购买一张充电卡,将卡插在电能表里,就可以用上电,并预先完成交费。这种已经在北京等省市大面积推广的“先付费,后用电”的“用电革命”,对于提升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功不可没。不过,在供电部门对其大为赞赏的同时,也有电力用户为其产生的种种困扰,一场关于预付电费是否合理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中国电力报今起推出有关预付电费制度的系列调查,敬请关注。问题一:停电能否及时告知?程先生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天赐良园小区,每次出差前都会检查家中电表的余额。最近,因出差行程临时变
“预付电费能够更加方便您平时的生活用电,您可以通过供电营业厅、市内电费代收点、网上银行等方式预缴电费。”11月23日,在焦作供电公司民主路供电营业厅门前,员工设立咨询台,现场向客户推广预付电费模式,同时征求供电服务意见、受理客户咨询。上午9时,来往的市民纷纷驻足在咨询台前,咨询电价政策、报装业扩等相关问题。笔者在现场注意到,前来咨询的人们对预付电费模式特别感兴趣。市民王女士对于预付电费模式赞不绝口:“我经常出差,一出去就是一年半载,父母年纪大,缴电费不方便,能够预付电费,我就再也不用担心家里欠费停电了。”
■荣成 近日,某报刊登的《这笔“电费预付金”会不会打水漂?》对供电企业收取电费预付金提出了质疑,认为这违反法律规定。笔者立足《合同法》,通过对供用电合同法律性质的研究,得出的结论是:供电企业收取预付电费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供电企业,在《合同法》的框架下,依法收取预付电费不仅合法而且可行。 细读该文,仔细揣摩,以下四个焦点问题有必要澄清。即:供用电双方是否是完全平等的市场主体?什么是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是否等同于电费保证金?预付电费是否属于在交易时设立的不合理
导语现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下文简称“办法”)于1983年颁发,作为一种用户侧无功负荷管理机制,已有近40年未作修改。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无功补偿装置自动化技术的日益成熟,现行的功率因数考核出现了考核标准偏低、考核方法不够科学等问题,导致了电网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利益失衡,对全社会
广东省能源局发布了关于2024年公共机构节能降碳工作安排。分类开展“碳达峰”试点研究工作。加快更换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用能产品和设备。鼓励应用市场化机制,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节能改造,研究探索小散项目集中整合托管模式和分片区、分类型集中整合托管模式。修订《广东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办法
全面推动电力体制改革事关国计民生,是适应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新形势的重要举措。近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能源结构低碳转型的持续深入,新型电力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时性正面临着更多挑战,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环境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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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北京产权交易所发布平江大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交易项目。转让方为南方电网综合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比例100%,挂牌价格999.99万元。公告提到,截至评估基准日,转让方认缴标的企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实缴注册资本1730万元,转让方未完成对标的企业实缴出资,由受让方承继转让方的实
5月14日,云南省昆明市发布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其中提到,昆明电网是云南电网主网架,是西电东送的主通道,主网风险高、配网基础弱,风险管控面临较大压力。特别是昆明电网主保护、开关及稳控装置拒动导致电网不稳定的风险长期存在,冬季重过载问题突出,110千伏及以上线路同塔、同沟、同走廊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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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3日,华东能监局开展安徽省2024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本次专项监管范围为安徽省发电企业、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以及电网企业。专项监管采取现场与非现场、全覆盖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原文如下:华东能源监管局关于开展安徽省2024年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的通知安徽省各
4月1日,《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版办法”)开始施行。同时,原国家电监会印发的《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以下简称“老版办法”)废止。前后相隔17年,两份文件之所以完成历史性“接力”,是因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宏观环境、行业形势和可再生能
5月11日,浙江电力市场交易嘉兴市服务中心正式揭牌,同日湖州、丽水市服务中心也正式启用,标志着浙江电力市场交易网格化服务体系建设全面启动。据悉,三个新成立的电力市场交易服务中心由属地发改委负责管理,电网公司、电力交易中心负责业务指导,实行“实体工作班+柔性网格服务团队”的工作模式,人
5月1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发布开展江苏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的通知。其中,对电网企业指出,在许可制度执行方面,是否存在允许无证发电企业并网发电情况。是否存在将220(330)千伏及以上电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施工。原文如下: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开展江苏电力业务资质许可专项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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