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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4日,被告市工商局接匿名举报称原告公司在办理供电业务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行收取2000至20000元不等的"预付电费",不交纳该项费用则拒绝签订供用电合同或中断供电。随后,被告即委派执法人员进行走访。同年7月9日,被告决定对此案进行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被告于同年9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原告,被告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原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原告收到该通知后,书面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并提出了听证要求。同年11月25日被告举行了听证。2014年1月20日,被告以原告滥用其优势地位,在给专用变、临时用电户正式送电之前,以收取"预付电费"的方式(未将此款项抵扣电费、滚动结算,而是长期无偿占有),强行收取用电保证金,否则拒绝提供供电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构成《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作出被诉16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原告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同年1月27日,被告将该处罚决定书送达原告。原告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的1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争议的焦点有四个:一是被告有无对原告的涉案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二是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的证据是否充分,即原告是否存在以收取"预付电费"的方式强迫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即交纳电费保证金),用户不交纳该项费用,就拒不提供供电服务的事实存在;三是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四是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一、针对被告有无作出本案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责的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根据该条的规定,实施该条所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公用企业,另一种是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原告公司是本市兴山县依法成立的唯一一家提供电力供应的企业,显然属于前述规定中所称公用企业。其在市场交易中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应受《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其规定。"而目前尚无其他法律、法规对供电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关作出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涉案行为具有进行依法查处的法定职责。原告称若其涉案行为违法,应受《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调整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二、针对被告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是否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焦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制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2-4、证据6-9足以证明原告公司作为兴山县唯一一家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利用其在该区域内供用电市场中的优势地位,在专用变(即专用变电线路)、临时用电用户申请用电时,使用格式条款与用户订立《供用电合同》,向用电客户收取2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预付电费"。原告收取的"预付电费",在用户用电过程中,既没抵扣电费,也未滚动结算,直至用户用电中止时才视情况予以退还;其实质为电费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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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费是供电企业的主营收入,电费回收是保障企业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为降低电费回收风险,边坝县供电公司开始推行预付电费制度,并已初见成效。近年来,边坝县修路、建房等基建施工较多,这些基建用电属于临时用电,用电时间短、用电量大,施工完毕就撤离。这些特点使得电费风险增大,如果还按照“先用
最近几天,观茶君接到好几个在电网企业工作的小伙伴的紧急电话:工商局说我们公司收取预付电费的行为违法,要对我们进行行政处罚!工商局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我们能收取预付电费吗?说来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观茶君就曾经关注过预付电费的法律风险问题,并写过一篇《收取电费保证金被处罚,供电企业
据巴基斯坦《黎明报》7月6日报道,近日巴国家电力管理局(NationalElectricPowerRegulatoryAuthority,Nepra)宣布将风电预付电费水平下调20%,从13.1998卢比/单位调至10.648卢比/单位。同时,巴联邦政府宣布禁止新增风力和太阳能电站项目。对此信德省政府表示反对,称下调预付电费将严重打击风电项目投资
3月20日,福建省首台预付电费短信通知计量装置在南安市供电公司投入使用,全面开启了“先付费、后用电”的业务模式,助推电费回收工作顺利进行。预付费计量装置集费控系统、计量装置于一体,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计划,进行电费预付充值,并通过费控系统设置电费余额下限。当余额不足时,智能终端将向客户发送手机短信,提醒客户充值,以避免拉闸停电给客户带来不便。南安市供电公司一直注重对营销新技术、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的投入,不断创新营销管理模式,丰富并完善电费回收手段,保证了工业客户和个体大客户电费的可控、能控、在控,在有效规避电费风险
电是商品,用电要交费,大家都懂这个理。先用电,后交费,这是长期以来客户的消费习惯,到今天一直沿袭。如果电也像商场所卖的商品一样,先交钱后拿货,就不会形成欠费,我们就不用整天为欠费操心着急,为电费结零费心费力。在国外,很多国家的水费、电费和电话费一样,都实现了先付后用。在日本,便利店不仅仅销售生活用品,还可以缴纳各种费用,可以在自己方便的任何时候交费,不受时间限制。在欧洲,先付费后用电的缴费方式大同小异,但都能通过ATM机转账、信用卡、电话服务、现金缴费或网络缴费。在国内,通讯等一些行业经过多年的摸索,系统不断升级,也基本实现了先付后用的消费方式。大家都
编者按:不用电力员工一户一户抄电表、收电费,而只需用户购买一张充电卡,将卡插在电能表里,就可以用上电,并预先完成交费。这种已经在北京等省市大面积推广的“先付费,后用电”的“用电革命”,对于提升供电企业的管理水平,功不可没。不过,在供电部门对其大为赞赏的同时,也有电力用户为其产生的种种困扰,一场关于预付电费是否合理的讨论,一直没有停止。中国电力报今起推出有关预付电费制度的系列调查,敬请关注。问题一:停电能否及时告知?程先生家住北京市通州区天赐良园小区,每次出差前都会检查家中电表的余额。最近,因出差行程临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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