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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集团收购湖北能源收购报告书公布:透露收购目的、方式等(附文)

2015-12-17 09:24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湖北能源三峡集团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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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能源业务上,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清洁能源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1)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统一布局,使得发电企业不具备影响上网电量与电价的能力 如前所述,我国对电力行业的统一规划布局,均经过多个部门和相关企业规划、研究和审核,发电机组的建设、运行和发电均以上述规划设计的电量为参照依据。我国发电端的电力调度由电网公司根据国家电力政策、电力供需情况,按照公平原则统一调度,各发电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按照与所属电网签订的调度协议与购售电合同的规定,严格执行上网电量调度政策,电网公司电力调度基本不受发电端个体影响或控制。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电力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以国家发改委为主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在此过程中,上网电价由国家发改委和物价部门等政府机构核定,各发电企业不具备调整或影响上网电价的能力。

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电力管理体制下,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能源业务并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水力发电属绿色清洁能源,由国家全额收购,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水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如前所述,水电作为可再生的绿色清洁能源,长期受国家政策的重点扶持。根据《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原电监会令第 25 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 号文)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水力发电享有优先调度权,即只要水电机组具备发电条件,电网将优先调度水电所发电量上网,且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电网应努力实现水力发电全额上网。 因此,水力发电属于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绿色清洁能源,均享受发电量优先调度、全额上网的政策,上市公司水电业务与三峡集团水电业务同业但不竞争,上市公司其他能源业务与三峡集团的水电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3)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其他清洁能源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本次收购前,上市公司在湖北省外没有风电及光伏发电项目;三峡集团在湖北省境内拥有通城公司和利川公司风电项目,没有光伏项目。本次收购完成后,三峡集团将其湖北省内风电整合至上市公司,不再直接持有湖北省内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由上市公司作为三峡集团湖北省内新能源业务发展平台。 由于现阶段国内新能源项目主要由项目所在省份的电网公司统一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9 年修订),电网公司“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上市公司的上述新能源业务与三峡集团在湖北省外的新能源业务属于不同区域,调度上并不存在竞争关系,未来的经营也并不存在竞争。因此,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的风电、光伏发电等其他清洁能源业务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4)上市公司与三峡集团的参股核电业务不涉及同业竞争

截止 2015 年 9 月 30 日,三峡集团和上市公司参股的核电业务主要为:三峡集团持有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控股的中国核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0.73%股份,持有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的中广核一期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28.57%股份,通过长江电力持有湖南桃花江核电有限公司 20.00%股份,通过长江电力下属子公司中国长电国际(香港)有限公司持有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0.61%的股份;上市公司分别持有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下的咸宁核电 40.00%股份和湖北核电 40.00%股份。

由于我国核电业务的特殊性,只有持有核电运营牌照才能在核电站项目中获得控股权,虽然三峡集团和上市公司都参股核电,但因无核电运营牌照,三峡集团和上市公司均不能控制、实质运营核电业务,因此并不涉及同业竞争问题。

(5)上市公司及三峡集团除上述业务外的其他业务不涉及同业竞争

除上述业务外,三峡集团主要涉及工程建设、国际业务、专业服务(如招标、设备物资、传媒、勘测设计等,主要服务于集团内部)等业务,上市公司还涉及煤炭贸易等业务,这些业务之间均不涉及同业竞争问题。

(三)三峡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湖北能源与控股股东三峡集团的潜在同业竞争,维护湖北能源独立性,三峡集团已经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湖北能源之间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

2、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湖北能源将定位为三峡集团控制的区域性综合能源公司,从事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是湖北省内核电、中小水电、新能源开发的唯一业务发展平台。

3、三峡集团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以及湖北省内核电、中小水电、新能源开发将以湖北能源为主体实施,三峡集团及三峡集团控制的其他主体不从事前述业务。同时,三峡集团及三峡集团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湖北地区未来不再从事装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中小水电开发业务。

4、三峡集团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并将促使本公司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产生同业竞争。 如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火电、热电、煤炭、油气管输业务以及湖北地区装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以下(含本数)的中小水电、核电、新能源开发等领域获得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湖北能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湖北能源或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式加以解决。

5、未来电力市场化改革后,三峡集团将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三峡集团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湖北能源的各项关系,对于在同一市场内与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竞争,湖北能源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权选择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监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解决。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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