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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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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根据抄表电量和交易合同,从用户抄表电量中按照直接交易优先的原则切割电量,并向相关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由电网企业按“月清月结,年终清算”原则优先与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结算直接交易电费。

第四十四条 发电企业上网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直接交易合同、跨区跨省外送电交易合同、发电权交易合同、年度基数电量计划;电力用户用电量结算优先顺序为:直接交易合同、购网电量计划。

第四十五条 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同享的原则,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共同承担用户欠费损失的风险。电力用户发生的直接交易欠费由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按发供电环节电价比例划分,各自承担相应的欠费损失。

第四十六条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费

电力用户直接交易购电费包括交易电量电费、电度输配电费、输配电损耗费、基本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中:

交易电量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电价

电度输配电费=直接交易电量×电度输配电价

输配电损耗费=[直接交易电量/(1一输配电损耗率)]×输配电损耗率×直接交易电价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直接交易电量×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

第四十七条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费=[直接交易电量/(1一输配电损耗率)]×直接交易电价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市场主体应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在交易平台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真实有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交易机构要通过交易平台对电力用户直接交易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发布和保存。

第四十九条 电网企业应披露的信息

(一)交易开始前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输配电价、政府基金及附加标准、线损率;

2、直接交易总规模,交易周期,交易方式,受理起止时间,发布结果时间

参与直接交易发电企业的可交易电量规模及联系方式,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的用电需求及联系方式;

3、年度电力供需预测,主要输配电设备典型时段的最大允许容量、预测需求容量、约束限制的依据等信息;

4、其他应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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