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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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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交易电量

第二十九条 直接交易电量是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合同约定的购电量,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为直接交易电量线损折算后的电量,即

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上网电量=直接交易电量/(1-输配电损耗率)。

第三十条 年度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由省经信委按照《办法》确定。

第三十一条 不限制单个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的交易电量,交易电量由市场交易结果确定。每次交易成交电量的总和应不大于当期直接交易总电量规模。

第三十二条 直接交易电量空间不参与全省年度发电计划安排。全省负荷空间在剔除直接交易的电量后,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发电运行调节管理的指导意见》进行全省年度电力电量平衡。

第三十三条 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若全部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分别按峰、谷、平时段执行的电量确认直接交易电量;若部分用电量参与直接交易,则对峰、谷、平时段执行的电量分别按当月直接交易电量与全部用电量的比例分劈确认直接交易电量。

第三十四条 鼓励公用电厂替代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自备电厂发电(不含综合利用机组)。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机组按国家政策关停后,其前三年自发自用电量的平均数由省经信委核定后可进入直接交易市场,不受全省总规模的限制,对应发电空间由公用电厂代发,此部分电量空间按每年三分之一的比例逐年递减。

第八章合同签订及调整

第三十五条 交易结果发布后,按合同范本,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网企业三方签订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输配电服务合同。对短期交易如交易双方已签订长期合同的,只需签订补充协议。各类交易合同及补充协议须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 直接交易合同签订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的双边交易、撮合交易、挂牌交易的成交电量在合同中应分解到月,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交易电量。特殊情况可采取滚动平衡措施,保证直接交易合同执行。

第三十七条 在不影响已执行合同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出直接交易合同调整意向,允许对合同电量、电价、违约赔偿标准等合同要素进行调整,其中,电量调整须经电网安全约束校核。

第三十八条 有不可抗力等原因需终止合同,经交易双方同意,向电力交易机构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同意后方可终止履约,并由电力交易机构发布市场公告,但已发生部分合同电量视为有效。合同终止情况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参加直接交易的发电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直接交易电量时,可遵循节能减排原则在准入的发电企业之间进行发电权交易。

第九章计量与结算

第四十条 电力用户计量点以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发电企业计量点以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约定的计量点为准。

第四十一条 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校验要求和计量装置异常处理办法按电力用户与所在电网企业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和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的《购售电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电费结算方式及时间保持现行体系不变,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双方均通过电网企业结算,以保证各类交易电量得以均衡兑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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