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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规则+管理办法)

2016-01-29 09:10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直接交易电力交易电力直接交易试点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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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成交后电网企业应披露以下信息:

1、市场总成交电量、市场成交均价、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成交配对名单、安全约束校核信息等。对于因电网安全约束限制的直接交易,应详细说明约束的具体事项,提出调整意见。包括具体的输配电线路或设备名称、限制容量、限制依据、其他用户的使用情况、约束时段等。

2、对成交的相关市场成员发布成交电量及其价格,分月计划等。

3、其他应向市场主体披露的信息等。

第五十条 电力用户应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电费欠缴情况、产品电力单耗、用电负荷率、联系方式、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五十一条 发电企业应及时披露以下信息:

(一)发电机组台数、机组容量、投产日期、发电业务许可证、上网电价、联系方式、以前年度违约情况等。

(二)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

第十一章 市场监管及干预

第五十二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省经信委、省物价局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过程、合同签订与调整、安全约束校核、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将直接交易合同、市场主体的注册信息、交易情况等信息报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东北能源监管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对市场主体和电力交易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会同省经信委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五条 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实,由省经信委和东北能源监管局联合发文,予以强制退出: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其它欺骗手段取得市场准入的;

(二)互相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市场交易,哄抬或打压交易价格的;

(三)将所购交易电量转售或变相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或其它电费一个月以上的;

(五)不按交易结果签订合同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已签订的交易合同或协议的;

(七)不服从电网调度命令的;

(八)其它违反交易规则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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