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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内蒙古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 探索风电、光伏扶贫模式(全文)

2016-02-23 15:49来源:北极星风力发电网关键词:风电扶贫能源扶贫风电产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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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加快推进贫困地区通信网络和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三网融合,基本实现嘎查村通信网络和广播电视全覆盖。完善电信普遍服务补偿机制,采取政府补贴、企业减免、社会支持等方式,鼓励农村牧区贫困户使用信息网络。大力实施“互联网+”电商扶贫工程,支持电商企业拓展贫困农村牧区业务,加强贫困地区农畜产品网上销售平台建设和电商人才培训。对贫困家庭开设网店给予网络资费补助、小额信贷等支持。开展互联网便民服务,提升贫困地区农村牧区互联网金融服务水平。加快贫困地区便民连锁超市和物流配送体系建设,支持邮政、供销合作等系统在贫困乡村建立服务网点,保障货源渠道正规、采购价格实惠、产品质量安全。

(二十)加快推进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整治。农村牧区危房改造要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给予特殊帮扶。探索推进农村牧区公租房建设,注重盘活农村牧区闲置房屋,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为建不起、改不起房的特困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加大贫困嘎查村生活垃圾处理、污水治理、改厕和村庄绿化美化力度。加大贫困地区传统村落保护力度。继续推行贫困地区农村牧区环境连片整治。加大贫困地区以工代赈投入力度,支持农村牧区山水田林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财政支持的微小型建设项目,涉及贫困嘎查村的,允许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直接委托嘎查村级组织自建自管。

(二十一)加快推进贫困地区乡风文明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民族自强不息、扶贫济困传统美德,振奋贫困地区广大干部群众精神,坚定改变贫困落后面貌的信心和决心。深化贫困地区文明村镇和文明家庭创建,倡导现代文明理念和生活方式,制定完善乡规民约,改变落后风俗习惯。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集中实施文化扶贫项目,普遍建立嘎查村文化室,推动文化投入向贫困地区倾斜,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向农村牧区延伸。推动贫困地区县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达到国家标准。支持贫困地区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红色、民族、民间文化资源。鼓励文化单位、文艺工作者和其他社会力量为贫困地区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文艺院团增加到贫困地区演出场次,扶持农牧民演艺团体和乌兰牧骑式演出队。

(二十二)加快推进贫困地区科技、人才支撑体系建设。加大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计划对贫困地区的支持力度,着力研究开发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关键共性技术。加大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对科技扶贫的支持,深入推进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工程、科技特派员创业行动等科技扶持计划,发挥科技型企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带动作用。强化贫困地区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加强新型职业农牧民培训。加强科技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为贫困地区、贫困群众提供更多生产生活技术、市场营销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加大政策激励力度,鼓励各类人才扎根贫困地区基层建功立业,领办创办产业项目,广泛开展科技人员精准到户帮扶指导,对表现优秀的人员在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倾斜。认真落实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加快实施贫困地区本土人才培养计划。积极推进贫困嘎查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工程,突出抓好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主、农牧业合作社骨干的培训,不断提高贫困地区农牧民的科技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

四.健全完善扶贫开发机制,进一步强化脱贫攻坚政策保障

(二十三)健全财政投入增长机制。发挥政府投入在扶贫开发中的主体和主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对贫困地区转移支付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发挥好自治区投融资主体承贷专项贷款的作用,开辟扶贫开发新的资金渠道,确保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各级政府财政扶贫资金规模实现较大幅度增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各类涉及民生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预算内投资进一步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倾斜。农牧业综合开发、农村牧区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等涉农涉牧资金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贫困嘎查村。各部门安排的各项惠民政策、项目和工程,要最大限度地向贫困地区、贫困嘎查村、贫困人口倾斜。从2016年起通过扩大财政支出规模,增加对贫困地区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涉牧资金。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支持大兴安岭南麓、燕山太行山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围绕本地突出问题,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项目为平台,把专项扶贫资金、相关涉农涉牧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实效性。严格落实国家在贫困地区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级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级配套资金的政策,并加大自治区财政投资补助比重。在安排土地整治工程和项目、分配下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计划和补助资金时,要向贫困地区倾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扶贫模式,适合由市场和社会完成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要支持引导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形式去完成。加强财政监督检查和审计、稽查工作,建立扶贫资金违规使用责任追究制度。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等违法违规问题,坚决从严惩处。贫困地区要建立扶贫公告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保障资金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四)完善金融扶贫工作机制。扎实推进金融扶贫富民工程,进一步扩大扶贫资金来源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扶贫的重要作用。跟踪落实好国家扶贫再贷款,积极争取人民银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切实用好国家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扶贫开发信贷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增加贫困地区信贷投放。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盟市、旗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采取财政资金担保、贴息、风险补偿等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放大扶贫资金的投放规模,调动金融资金参与扶贫开发。支持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免抵押、免担保扶贫小额信贷,由财政按基础利率贴息。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妇女小额贷款、康复扶贫贷款实施力度。优先支持在贫困地区设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在贫困旗县建立扶贫小额信贷机构,为贫困户提供小额贷款金融服务,到2017年实现贫困旗县全覆盖。支持贫困地区培育发展农牧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牧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政银保风险分担机制,重点开展扶贫担保业务。积极发展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保费予以补助。扩大农牧业保险覆盖面,通过落实中央财政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贫困地区特色农畜产品保险发展。探索建立农村牧区信贷与农牧业保险相结合的农保互动体系,支持贫困地区开展农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予以一定保费补贴,有效拓展贫困地区抵押物担保范围。组建自治区扶贫融资平台,做好易地搬迁扶贫融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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