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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以上问题,需要对目前铅蓄电池行业产业结构进行调整,要求企业同时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并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环保的生产工艺。因此《规范条件》不允许新建、改扩建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项目,并要求新建、改扩建的项目禁止采用外化成生产工艺。在《规范条件》的执行过程中,我们要求企业不能增加单纯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但可以通过添置设备等手段,改造为同时生产极板和成品电池,减少外销或外购商品极板的数量。
对于同一企业在两个不同厂区、或同一集团下两个子公司分别进行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的情况,虽然并没有将极板作为商品进行销售,但仍然存在极板的转运,而且也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因此也将被视为商品极板,要符合商品极板生产的相应规模要求。
对现有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企业,《规范条件》要求其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不得将极板销售给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也不得采购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极板。这样能够逐步压缩非正规商品极板和电池组装生产企业的生存空间,减少商品极板的流通,改善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的产业结构。
(十九)为什么限制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
根据《电工术语原电池和蓄电池》(GB/T2900.41-2008),干式荷电铅蓄电池指内部不含电解质,极板为干态且处于荷电状态的铅蓄电池。该产品需要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污水排放量大,属于较为落后的产品,需求量较小,主要应用于中低档摩托车。为减少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推广先进产品,《规范条件》将干式荷电铅蓄电池列为不符合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对于目前仍在生产干式荷电铅蓄电池的企业,应尽快调整生产工艺和产品结构,适应产业升级和产品升级的需要。
(二十)为什么限制生产含镉、含砷电池?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第三类淘汰类二、落后产品(九)轻工”第5条为“含镉高于0.002%的铅蓄电池”,淘汰期限为2013年。《规范条件》对含镉电池生产项目的要求与其一致。对砷含量高于0.1%(电池质量百分比)的生产项目加以限制,是因为一些企业将砷元素添加在电池中,但砷也是毒性较强的元素,许多国家已经禁止在铅蓄电池中使用砷元素。为减少环境污染隐患,《规范条件》对砷元素的使用也进行了限制。
(二十一)举例说明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现有企业,如何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1.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7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未达到《规范条件》中现有企业2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不能申请规范公告。该企业若想符合《规范条件》要求,需要进行技术改造或兼并重组,且应满足建成后同一厂区年成品电池生产能力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否则该企业只能寻求被其他企业兼并重组,或自行关闭。需要强调的是,实施兼并重组时应将两家企业迁至同一厂区,且被兼并的企业不能是单纯的极板生产或单纯的电池组装企业,否则仍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无论是否包含极板生产),已经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可以正常生产。该企业如果希望改、扩建,则需要至少增加25万千伏安时成品电池(包含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否则不能进行改造。
3.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为75万千伏安时,其中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另有60万千伏安时以商品极板形式对外销售。由于该企业未达到《规范条件》中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总极板生产能力不应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且商品极板生产项目禁止改扩建,因此该企业不能通过扩充极板生产能力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达到《规范条件》中的产能要求,只能通过增加至少35万千伏安时的电池组装生产能力,同时淘汰多余的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将其产品全部转化为成品电池,才能够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否则只能自行关闭。
4.某企业目前同一厂区年生产能力为150万千伏安时商品极板,全部对外销售,已经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但不能通过改扩建或兼并其他极板生产企业来增加商品极板生产能力,只能增加电池组装生产能力,且应当全部使用该企业自己生产的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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