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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举例说明如何判断极板企业产能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规定?
1.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三)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制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规范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规范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四)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只有各个生产环节设置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规范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规范条件》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
(十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申请规范公告?
由于《规范条件》中规定企业生产能力按照同一厂区进行计算,在开展现场审核时也要求对同一厂区整体审核,因此对于分期建设的项目,如果希望分期申请规范审核,应对每期项目划定单独的厂区,实现与其他项目的物理分隔。建议为每一期的建设项目注册单独的法人资格,便于在审核和公告时加以区分。
(十六)为什么规定新型铅蓄电池项目不受生产能力限制?
考虑到某些新型电池尚不具备规模生产的条件,《规范条件》将“卷绕式、双极性、铅碳电池(超级电池)等新型铅蓄电池”列为不受生产能力限制的产品。“连续式(扩展网、冲孔网、连铸连轧等)极板制造工艺”技术先进,生产效率高,产品一致性好,美国、日本等国已经大量应用,但国内企业由于设备投入较高等原因,对这些先进工艺采用较少。为推广先进工艺技术,《规范条件》规定这类项目也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一个企业同一厂区既生产普通铅蓄电池又生产新型铅蓄电池(或既采用传统工艺又采用先进工艺)的,那么其总生产能力仍需要满足《规范条件》的要求;只有该企业同一厂区全部生产新型铅蓄电池(或采用先进工艺)的,才不受生产能力的限制。
(十七)为什么禁止生产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
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指采用酸雾未经过滤的直排式结构,内部与外部压力一致的铅蓄电池。该类电池的缺点一是需经常加水调酸,维护工作繁重;二是会造成酸雾溢出,腐蚀周围设备,污染环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和2011年本分别将开口式普通铅蓄电池列入了限制类和淘汰类,本《规范条件》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的要求相一致。
(十八)为什么限制商品极板、电池组装及外化成生产项目?
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企业直接生产成品电池不同,我国一些铅蓄电池企业仅生产铅蓄电池极板,并将其出售给组装企业组装为成品电池。《规范条件》将这种用于对外销售的极板产品称为商品极板。这种极板和电池分别生产的产业结构造成了我国铅蓄电池行业环境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等问题。商品极板一般采用外化成工艺生产,其含铅废水的产生量是内化成工艺的十倍以上,处理难度高,易引发污染事件。而外购商品极板从事电池组装的企业工艺较简单,只要购买极板、壳体等零配件,人工加以装配、焊接和充电即可,技术难度和资金门槛极低,生产规模可以灵活掌握,因此造成我国小型铅蓄电池组装企业泛滥。这类小企业往往证照不全,以家庭作坊形式生产,缺乏环境保护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大肆排放铅烟、铅尘和废水,含铅包装物随意丢弃,造成了污染扩散和监管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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