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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铅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本)》解读

2016-03-15 15:19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铅蓄电池铅蓄电池行业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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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环境敏感区包括哪些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第三条对“环境敏感区”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可作为《规范条件》界定敏感区域的依据,内容如下: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1.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3.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九)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哪些区域?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国发〔2010〕46号)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域,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范围作了明确,包括大小兴安岭森林生态功能区等25个地区,详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名录》。

(十)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改扩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了解,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虽然数量较多,但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很低。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组装企业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些企业产生的铅污染隐患,我们按照配备最基本的环保设施,并维持环保设施的正常的运行测算,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需达到20万千伏安时,才能满足环保设施的最低污染物处理量,否则难以实现环保设施的经济运行。

对于新建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由于这些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均较大,根据测算,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六),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也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规范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规范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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