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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美国和墨西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2016-04-21 15:20来源:《江苏大学学报》作者:于文轩 田丹宇关键词:火电电力行业清洁电力计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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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气候变化基本法》面临的挑战

总体而言,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面临的挑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数据统计与核算能力不足。实施该法规定的减缓目标的基础,是建立完备的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核查制度和排放数据库,需要建立排放报告制度和违规处罚措施。墨西哥目前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基础能力建设。

另一方面,与美国碳排放交易对接需要加强。墨西哥毗邻美国,在碳排放权交易问题上提出了与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或东北部区域碳市场对接的设想,但在具体规则设计上尚面临挑战。墨西哥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发电到2024年达到35%的目标,可能需要从美国亚利桑那州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而亚利桑那州仍未确定其对墨西哥出口的方案。美国能源部最近发布了一项有关建设用于墨西哥风能发电输电网络的许可,有望缓解输电网络的制约问题。

四、美国和墨西哥经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2009年,我国《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在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下,应对气候变化立法是应对气候变化顶层设计的重中之重。为此,应充分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为我国立法实践提供参考。综合美国和墨西哥有关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及其实施情况,其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主要包括:加快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进程;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体制;通过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性政策和措施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发挥环保组织在应对气候变化立法中的积极作用。

(一)加快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进程

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和墨西哥的经验可见,制定专门立法是促进实现减排目标的重要措施。

美国联邦层面几经努力未能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法,有其特定的立法、司法传统和国内政治经济方面的特殊原因。联邦环境保护署于2014年启动并于2015年8月通过的《清洁电力计划》,实质上是在《清洁空气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一项统领性的立法,其针对新污染源和既有污染源的诸多制度设计。加利福尼亚州AB32紧密围绕减排目标设计法案内容,在法案实施的过程中也是围绕各阶段目标制定和采取减排措施,评估法案实施效果。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也规定了诸多较为具体的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

我国已向国际社会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目标和到2030左右二氧化碳排放峰值目标,但目前围绕减控排目标的实现仍缺乏有效的手段。为此,应借鉴美国和墨西哥经验,尽快制定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促进减排目标顺利实现。

(二)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应对气候变化监督管理体制

基于应对气候变化管理的内在要求,建立明晰的监督管理体制,是美国和墨西哥的一项值得借鉴的经验。美国在联邦层面由环境保护署负责全国温室气体管理,通过出台部门规章的方式分行业采取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措施。加利福尼亚州专设空气资源委员会来监督AB32法案的实施,为该法案执行制定分阶段的目标,并且评估法案的执行效果。墨西哥《气候变化基本法》设定、立了包括气候变化委员会、政府内务部气候变化委员会、能源和气候变化局、顾问组织以及州政府组成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保障。

就我国而言,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需要在应对气候变化专门立法中明确应对气候变化的监督管理体制,特别是有关机关和机构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职权。这样不仅有助于立法和政策有效和顺畅的实施,同时亦可最大限度地降低立法和执法成本。

原标题:美国和墨西哥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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